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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ny Heavy Industry如何“制服”普茨迈斯特

发布时间:

2018-12-19 10:06

  2012年1月,三一重工宣布收购德国老牌混凝土机械制造商普茨迈斯特(外号“大象”),从接触到收购仅用了一个月。到2012年底,收购完成后普茨迈斯特已实现0.93亿元盈利,是收购前的四倍。
  普茨迈斯特最初计划公开招标,并向五家中国机械企业发出了要约,为何最终却在20余天内与三一重工签署了排他性协议,且溢价远低于三一重工的预期?
  这其中的故事如同武侠小说一般,机关算尽者未必能成功,有所舍弃才能有所获得。
  契约精神比“小路条”更重要
  2011年1月20日,普茨迈斯特向包括三一在内的五家中国工程类企业发出了出售要约;21日收到反馈的同意意向书后,22日便需签署一份对所有非谈判方保密的协议,该协议还需报备中国政府主管部门。
  据三一高层透露,收到要约的第二天,三一便与普茨迈斯特商讨是否可以向中国监管部门报备,但得到的答复是否定的,因此三一未采取任何行动。然而,有一家企业并未遵守普茨迈斯特的规定,在收到要约的第三天便向湖南省发改委提交了文件,并在12月30日收到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收购普茨迈斯特的批复(即所谓的“小路条”)。
  业内人士认为,这家企业的行为有“抢跑”之嫌。由于涉及海外并购,中国政府希望避免国内企业相互抬价,因此审批通常只发放给一家企业。然而,提前获得的“小路条”并未帮助该公司获得普茨迈斯特,反而因违反协议而失去了收购资格。
  对于国际并购而言,遵守契约精神和诚信至关重要。相互信任才能达成相互理解和认同。普茨迈斯特CEO在与三一会面后曾对董事会表示“三一重工是最佳合作伙伴”,正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。
  与外国企业打交道时,中国企业应切记不要以己度人,不要认为自己的想法必然与对方一致。在外国人的思维模式中,即使是主动发出的收购要约,也不意味着谈判中一方的地位高于另一方,双方仍然是平等的。根据以往中国企业海外收购的经验,外国企业和经营者的骑士精神和传统根深蒂固,契约精神和诚信比生死存亡更为重要。
26亿避免的血流成河
  但在要约初期,获悉上述抢跑的竞争对手已获得批复后,三一深感震惊,决定前往德国与普茨迈斯特商谈。
  会面期间,三一说明了情况,并表示不愿参与价格竞争,且中国政府规定,一家中国企业与目标公司签订海外收购合同后,其他企业不得竞价。
  三一提到,竞争对手已收购了该行业另一家意大利企业CIFA,在反垄断审查方面可能面临一些障碍。由于普茨迈斯特急于出售,且与三一的企业文化相契合,因此同意将三一作为独家谈判对象。
  出发前,董事会商讨了收购的底价。用向文波的话说,考虑到三一重工在中国混凝土机械市场的份额已居首位,且70%的利润来自混凝土机械,如果普茨迈斯特被其他公司收购,必然会引发激烈的市场竞争,因此商定的结果是:只要收购价格不超过100亿人民币,梁稳根和向文波即可决定。
而去年三一重工并表的利润仅为60多亿。向文波表示,要选择具有战略价值的企业,而非仅考虑财务价值。
  因此,当普茨迈斯特首次报价5亿欧元时,梁稳根和向文波表示需要商讨。实际上,他们正在隔壁房间喝酒,待时间差不多了才过去,并询问是否可以降低价格。最终,以3.6亿欧元(其中三一重工出资3.24亿欧元,折合人民币26.54亿元)成功收购普茨迈斯特。
  放弃尽职调查,“抢”到大象
  令竞争对手难以置信的是,三一在签署合同前并未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,也未聘请大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。
  梁稳根曾询问向文波是否需要进行尽职调查,向文波回答“不用,有问题我个人来承担。”甚至在最后签署合同时,由于律师指出资产存在瑕疵,梁稳根和向文波一度放弃签署。但到达机场后,向文波又返回签署了合同。
  向文波之所以敢于如此冒险,一是因为三一多年来一直关注普茨迈斯特,并将其作为财务对标,对其非常熟悉;二是管理层互相信任,他认为欧盟的法律和德国人的作风使得信用风险较低;三是约定附加条款,即根据审计财务报表中误差的大小,三一保留相应的偿债权利。
  风险仍然相当大,所幸财务总监向梁稳根和向文波做了一个“0”的手势,表示财务报表无误。向文波表示,保密和速度在当时至关重要,因此在未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,否则后果难以预料。
  三一收购普茨迈斯特后,虽然发生了罢工事件,但并未出现道德问题。此次成功的某些方面难以复制,特别是关于尽职调查的部分。很多中国企业,例如中信泰富、中冶收购西澳矿最终发现并不划算;中国黄金拟收购巴克莱黄金,最终因详细调查后发现若干风险而放弃。但如果尽职调查时间过长,形势逆转可能会错过良机,例如中铝收购力拓。在这方面,民营企业的灵活性得到了充分体现,而许多国企领导在谈到国际并购或业务发展时,往往会感叹束手束脚。
  然而,对于并购案例而言,这仍然是一步险棋。尽职调查是收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,进行尽职调查的第三方机构通常比交易双方更加熟悉和中立。“当局者迷,旁观者清”,但收购方首先要具备对收购目标的合理选择和独立判断能力,既不能盲目发起收购,也不能无原则地依赖尽职调查。毕竟,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脚知道。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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